为做好本科生学费减免工作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减免学费的对象
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学费:
1.孤儿(申请时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)、烈士子女(申请时须提供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书);
2.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残疾标准,肢体肢残四级(含)以上的学生(申请时须提供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证);
3.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减免学费的学生;
4.因其它特殊情况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,需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。
二、减免学费的范围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,不包括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杂费。
三、减免学费工作按学年进行,每次减免额度为学校统一收取的该生学年学费金额。
四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减免学费按照中央文明办有关精神执行。
五、减免学费办理程序
1.每年学校发文布置减免学生学费工作;
2.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院签署意见后,报送至学生处;
3.学生处汇总审批后,将结果在网上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形成最终名单,并以学校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学费减免名单。
六、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具备学费减免的资格:
1.上一学年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警告以上(含警告)纪律处分;
2.试读、休学、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;
3.在校修业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(不含休学、保留入学资格时间)者。
七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。
八、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起实施。